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2.事故的抢救与救护: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指挥部、联系救援、封闭现场、抢救人员的防护及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等。
3.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如当事人直接或逐级上报主管负责人,对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或医疗救护。
4.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处理原则。
5.根据事故等级,确定是否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6.明确上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7.明确调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别由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参加人员、组织事故分析会、事故现场会、取证等。
8.明确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者等的处理原则采取“四不放过”原则,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处理的办法,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处理事故中做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过的事故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情况或经济损失、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处理意见等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21、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3、管理职责
3.1安环部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负责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3.2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3.3企管部:保证救护车辆安排、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工伤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人力中心)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3.5事故单位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负责轻伤及微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工伤事故
4.1工伤事故范围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事故等级划分
本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参照国家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将事故等级分为五级:
5.1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5.2轻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在105个法定工作日(一周按5个工作日计算)以下的伤害,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5.2.1轻伤1级:表皮划伤或肌肉挫(拉)伤、肿胀无骨折,休息日7天(含)以内,医药费5000元(含)以内;5.2.2轻伤2级:因伤休息8-15天(含)以内,医疗费用10000元(含)以内;
5.2.3轻伤3级:因伤休息16-105工作日(含)以内,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5.3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损失工作日在105个法定工作日以上(包括伴有轻伤)的伤害,无死亡的事故。
5.4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 5.5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 5.6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单位会同安全环保部参照以上标准进行事故级别鉴定并考核。
6、事故报告
6.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并运用各种快速方法分别向本单位领导、公司安环部报告,如需用车,直接向总裁办申请。因抢救伤员需要搬动现场物体,应做好标记。
6.2.工伤事故现场,需经安环部勘察同意后方可撤消,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保留现场,由事故单位划出警戒区域,设置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6.3.根据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的分析、报告按如下规定进行。
6.3.1轻伤事故
由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参加人员:事故责任者(伤者住院,视情节需要可到医院了解)、知情人、当事人、有关领导和安环员。在了解事故经过、分析原因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和落实整改负责人、整改具体措施和完成整改期限的事故整改计划。分析出事故责任者(分为直接、间接责任者或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考核处理意见。事故分析报告在事发后24小时内由责任单位报送安环部。
6.3.2重伤事故
由公司安环部或授权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具体参加人员和会议程序与轻伤事故相同。事故分析报告在事发后48小时内由责任单位报送公司安环部。
6.3.3跨部门的事故
由公司安环部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分别(或联合)召开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分析会议,事故处理报告由事故单位会同安环部编写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4事故处理由公司安环部根据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分别按轻、重伤情况报送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结案。
6.5工亡事故按照事故上报程序报公司并立即上报各级政府机关(安监、公安、工会等)进行事故处理。
7、事故考核
7.1本处罚标准适用于:< ……此处隐藏25011个字……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4、发生重大事故,由生产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
5、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6、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7、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8、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9、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10、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11、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3目的: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职责: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总经理;总经理负责上报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其他相关责任人负责协助事故调查。
控制要求:
1、伤亡事故发生后,由现场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
2、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同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对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4、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5、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向全体从业人员通报事故原因、事故教训。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4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5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理顺关系、分清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事故档案的移交
1、每年10月20日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应把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
2、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在把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之前,应把每一事故档案整理,编好目录,注明多少件,每件多少负,共有多少页,并按目录顺序装订好。
3、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时,办理移交手续。拟制档案交接表,列出所交接的.档案名称、每个档案的页数,以及移交人、接收人和证明人,由移交人、接收人和证明人清点档案并签名,完成交接。
4、事故档案一般由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局领导作证明人。
5、接收人接收事故档案后,负责档案存放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送交档案局工作。
二、事故档案的查阅使用
l、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后,如需要查阅或复印档案材料、提调档案,由申请人先填好《事故档案查阅审批登记表》,送局长审批。
2、提调事故档案,要在登记表中注明提调时间和退还时间,完善管理。
3、事故档案未移交办公守之前,由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管理,档案材料的查阅或复印,应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报局领导审批。